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办学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4111号。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层次。
学院隶属四川省财政厅,是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四川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和四川省“双高计划”建设立项单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三条 省外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录取批次及招生代码以该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公告为准。
第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相关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录取考生。
第五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所有进档考生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当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六条 考生进校后,学院以英语安排教学。因会计(中澳合作)专业澳方课程实行双语教学,要求报考此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会计(中澳合作)专业招生代码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告为准。
第七条 各专业招生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考生可在本省教育考试院以及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九条 报考学院所有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条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并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文凭。会计(中澳合作)专业,在修满澳方、学院规定的学分后,颁发澳大利亚启思蒙学院TAFE会计专科文凭和国家承认并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文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实施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就业资助金、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同时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保障每位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教育收费政策性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由学院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对于冒用学院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有关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学院联系方式
招生电话:028-84642024(兼传真) 028-84642070
纪检监察办:028-84642073
邮 编:610101
学院网站:http://www.scpcfe.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